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20分享到:
(一)住所或居所管辖原则 这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长期奉行的原 则. 丈夫住所地法院管辖----1937年丈夫住所不在英国 而妻被遗弃,妻可起诉---1973年妻可设立不同于夫 之住所,只要配偶一方与起诉是有英国住所或在英 国有1年以上习惯居所,英国法院即可管辖 (二)以国籍为主,以住所或居所为辅的原则 这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另一些国家所奉行的原则. 法国:只要夫妻一方为法国人,且被告在法国有住 所且不居住在外国,法国有管辖权 德国: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德国国籍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