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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05分享到: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世界各国国际私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各国司法权的独立,涉外婚姻的大量发生,加上各国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同,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涉外效力,由此产生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现在,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婚姻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可能受到损害,故各国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本文从我国出发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一点研究。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概念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应作广义理解,它是指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外国”,不仅是政治意义上的外国,有时也指一国内,判决法院所在地以外的另一个法域。[1]例如在英国,就英格兰而言,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法院的判决是当作跟德国、法国等外国法院判决一样看待的。

  香港、澳门已先后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祖国,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各地区法律地位平等,并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各自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只在其法域内具有效力,若要在对方法域具有效力,该判决必须经对方法院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26日公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在介绍该司法解释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唐德华先生特别强调“‘一个中国’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个部分,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能分割。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认可,是台湾地区与祖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司法协作关系,与国家之间的相互承认判决有着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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