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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婚姻的相关规定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19分享到: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

  1、涉外结婚

  ⑴《民法通则》第14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也适用于结婚的形式要件)

  ⑵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⑶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的要件,推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涉外离婚

  ⑴《民法通则》第147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⑵《民通意见》第188 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原被告一方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的,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相关知识:

  ●涉外婚姻法律常识

  1.什么是涉外婚姻?

  这里说的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华侨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

  2.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在那里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方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手续也是完全可以的。»全文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管辖的规定

  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明确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解释道:“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全文

  ●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全文

  ●法律规定的涉外结婚主体的限制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 。 其范围是:①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④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全文

  ●涉外婚姻怎么离婚

  涉外离婚案件,由于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会遇到法律适用以及冲突规范的问题,牵涉到公证、认证,以及申请跨国承认判决等问题,再加上语言障碍等问题,因此与普通的国内离婚案件更复杂。

  【二】中国夫妇一方在外

  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因各种原因一方出国后,在国外不能回国,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夫妻两人就离婚已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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