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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外婚姻立法趋势的思考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5-15分享到:

  要件进行审查后加以确认。关于婚姻效力的认定,国际社会一般也是“依婚姻缔结地法”。1978年海牙《婚姻缔结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就规定了由婚姻缔结地法决定婚姻的有效性,但违反承认国的公共政策除外(公约第9条)。不管婚姻缔结地国家是否属于公约的缔约国,凡是在婚姻缔结地有效成立的婚姻,在其他任何国家都是有效的,其效力在任何国家都应得到承认。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婚姻缔结地主管机关颁发的婚姻证书是有效的。(第10条)当然,如果婚姻效力的承认明显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政策,或违反被请求国关于结婚的根本性实质要件(第11条),则可以拒绝承认该婚姻的效力。(注:根据1978年海牙《婚姻缔结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第11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婚姻的效力的情形包括: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在结婚时:(1)一方已婚;(2)因血缘或收养形成的一方是另一方的亲属,双方是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3)一方未达法定婚龄;(4)一方缺乏表示同意结婚的能力;(5)一方对结婚没有自由表示同意(违反结婚意愿)。)

  《意见》第188条规定“认定婚姻的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与上述海牙公约规定的精神基本一致,但并没有采取限制措施。《草案》第61条第2款也坚持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原则,同时以“法律规避制度”来拒绝承认外国缔结婚姻的有效性。针对实践中当事人双方规避我国强制性规定到境外结婚(主要是法定婚龄),或国际社会出现的同性婚姻现象,对其效力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但以法律规避制度来拒绝承认外国缔结婚姻的效力,并不能达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也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试举例说明:中国公民甲男,21周岁,在英国留学期间与19周岁的英国乙女相恋准备结婚,双方本要在中国结婚,但知道自己没有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这一强制性规定,因而选择到日本结婚,并按照日本法律缔结合法婚姻。对此婚姻的效力是否予以承认?若按照《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境外缔结的合法婚姻,但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定的除外”则此婚姻的效力不被认可。显然,拒绝承认该婚姻的效力,既没有达到维护我国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再如,荷兰公民甲男与乙男在荷兰依据荷兰2001年《注册伙伴关系法》登记为同性婚姻。甲、乙在中国上海某跨国公司工作,现申请中国承认其同性婚姻关系。甲、乙双方的同性婚姻在荷兰(境外)属于合法的婚姻,也不存在故意规避我国婚姻法中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如果以上述“法律规避”制度是不能拒绝承认其效力的。但对于这类同性婚姻,如果承认其效力,将明显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我国应拒绝承认这类婚姻的效力。在涉外结婚问题上,如何达到既维护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应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因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是防止涉外当事人利用一国冲突规范而恶意规避内国实体法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法律机制,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功能和目的都存在不同[4]。在国际私法理论上,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实现。为解决“移住婚姻”或称“迁移婚姻”,一些国家也是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否定规避法律的婚姻的效力。(注:如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283条规定:“婚姻符合缔结地州规定的要求的,其有效性得为普遍承认,但违反配偶及婚姻与之有最重要联系的强有力的公共政策者除外。”)1978年海牙《婚姻缔结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第9条也允许缔约国对境外缔结的违反本国“公共秩序”的婚姻的效力拒绝承认。实际上,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婚姻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中也规定,“当事人依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因此,我国应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拒绝承认外国缔结的婚姻的效力,而不是通过法律规避制度来否定。未来立法可以规定:“婚姻效力的认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承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缔结婚姻的效力,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领事婚姻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按照本国法所规定的方式,为本国人成立婚姻的制度[5]。领事婚姻制度得到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肯定。但领事婚姻的有效性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驻在国表示同意或不加反对;二是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具有派遣国国籍,即派遣国领事只能为本国人办理结婚(注: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在办理领事婚姻时,要求结婚当事人双方都是使、领馆所属国公民,如俄罗斯、比利时、巴西、德国、日本等;也有些国家只要求当事人一方是使、领馆所属国的公民,如澳大利亚、意大利、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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