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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怎样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20-02-26分享到:

  涉外婚姻是现在十分常见的一种婚姻状况的,对于涉外婚姻由于是不同的国家居民进行结婚的,涉外婚姻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多多注意了,毕竟其相关的规定是不同的。所以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跟一般的婚姻不同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怎样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怎样

  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涉外婚姻离婚判决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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