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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能充当遗嘱见证人?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9-04-09分享到:

导读:在立遗嘱时要求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主要是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和真实性,但是不是谁都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的,作为见证人要没有利益关系的,那么在遗嘱的订立中谁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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