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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20-09-17分享到:

  一般在订立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的时候,并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因为,在《继承法》第17条中规定了,订立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的时候,需要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换言之除了这几种遗嘱形式外,其他的就不需要见证人了。

  一、什么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因为这三种形式的遗嘱相对来说,其准确性、可靠性不及自书、公正遗嘱,由见证人见证,可防止遗嘱被伪造、篡改,有助于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只有一个或没有见证人的遗嘱无效。

  其中,受遗嘱人委托,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记录下来,并保证准确无误的见证人,又称代书人。

  见证人、代书人在见证了公民立遗嘱的过程之后,必须在书面遗嘱上亲笔签名,不会写字的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时及地点。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遗嘱见证人作了补充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有效,遗嘱见证人必须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这三类人。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在订立遗嘱的时候,要考虑一下是否需要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此时就要看采用哪种形式订立的遗嘱,如果是订立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的话,那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并不需要见证人。同时这样也不会影响到遗嘱的效力,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要不要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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