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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过户,是否还有权要回?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21分享到:

  夫妻闹离婚,女方写了离婚协议,放弃孩子抚养权并主动将房产过户给了男方,男方拿到房产后反口不离婚,法院该如何处理两人关系和房产?肇庆市中院昨日公布这起典型案件,认为离婚协议书只要一方不签名即未生效,房产过了户也属无效变更。  2007年,由于丈夫阿光不同意妻子小华外出做家教,两人发生争执,夫妻关系变得不再和睦。直到2010年5月,小华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提出只要阿光答应抚养孩子,她就将婚后购买登记在她名下的房产过户给阿光。同年7月,两人到房屋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小华名下的房屋产权变更到阿光名下。这时,阿光却不同意离婚了。

  同年8月,小华向肇庆市怀集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已登记在阿光名下的房产。尽管两人已按照离婚协议变更了房产,但法院经审理后还是驳回了小华的离婚请求。

  法院判决书中认为,两人婚后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而且他们的孩子还年幼,极需父母的爱护,双方离婚对孩子会造成伤害。同年12月宣判后,小华并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释法

  离婚协议不签名无效

  为何两人有了离婚协议书,法院却判决不准离婚?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离婚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只要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该离婚协议在法律上也不成立。

  该负责人表示,小华草拟了离婚协议交给阿光,虽然阿光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共识。但由于阿光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阿光反悔不愿离婚,所以法院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来判决双方离婚。

  过户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房屋已经过户了,小华还有权要回来吗?对此,法律界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尽管男方在离婚协议未签名,但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应维持该财产处理的效力,小华不能再分割房屋价款;另一种认为,变更登记的约定是在达成离婚的前提下作出的,由于男方未在离婚协议中签名,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无效。

  肇庆市中院相关人士指出,本案涉及的“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由于双方未能登记离婚,该协议没有生效,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据了解,婚内离婚协议无效是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同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这一观点加以确定,即“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肇庆市中院相关人士表示,虽然房屋产权变更在阿光名下,但该房屋还是小华、阿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小华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如果双方再次通过诉讼离婚,房屋产权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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