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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重新分配财产问题,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14分享到:

  赵某和王某(女)原系夫妻,育有一女。 2003年2月,王某和赵某自愿离婚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市区房屋归王某,赵某一次性支付王某32万元作为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分割,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009年,王某将前夫告至青浦区法院,称其刚刚得知赵某在2002年5月20日与A公司签订过一份产权转让合同,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 2003年4月20日,经工商部门核准,B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赵某和某方,其中赵某出资占注册资本的90%。王某认为丈夫离婚时故意隐瞒财产,请求判令:一、赵某将拥有B公司股权中的50%作价补偿给王某;二、将该公司自2002年12月31日至今盈余的45%给付给王某。

  赵某辩称,股权受让一事早在2002年8月告知王某,并且赵某支付的转让款中少于一半的部分是在离婚前向他人所借并支付,剩余部分是离婚后赵某向他人所借并支付。

  承办法官了解到,离婚后六年原告起诉被告,是因为被告再婚并育有一子,原告担心女儿日后不能继承财产。另经调查发现,B公司的企业转制和工商变更登记其实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离婚前的财产不涉及企业的经营盈利。由此,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而对原告提出的第一项诉讼主张,被告受让B企业的转让款部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所借,其余部分系被告在离婚后支付,且离婚后支付的部分多于转让款的二分之一,故原告要求B公司股权中的50%作价补偿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B公司90%股权或资产归赵某所有。二、赵某一次性给予王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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