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最新资讯

 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最新资讯

结婚10后购买的新房,离婚后房子归谁?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4-10分享到:

  夫妻反目法庭争房

  1998年5月18日,王先生和刘女士步入婚姻殿堂,两年后有了一个儿子。

  转眼到了2008年,步入中年的两人萌生购买新房的念头。在男方父母的帮助下,两人贷款购买了一套110平方米的新房并入住。

  可好景不长,夫妻两人感情出现裂痕。王先生于2010年1月把刘女士告上法庭,王先生在要求与刘女士离婚的同时,还要求抚养孩子,并将现居住的110平方米的房子划为己有。

  在法庭上,刘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新房,至少分给自己一半。其理由是:第一,这套房屋是婚后十年购买的,不属于王先生的婚前财产;第二,这套房屋是用两人收入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即使男方父母投入了一部分钱,也应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对上述主张,刘女士没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而王先生提交了借条四张、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自己向父母借款71万元,用于购买新房。王先生还提供了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表一份,用以证明贷款是父母替自己还的。王先生又提交了房屋开发公司收款记账明细三张,装修明细记录一本及母亲当年取款记录,用于佐证购房首付款及各次付款的真实情况。王先生是想证明,是自己向父母借款71万元购买的房屋,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

  对王先生提供的证据,刘女士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驳斥。

  法院判决 房子归男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共同居住的房屋价值与可认定的共同债务的数额基本相当,考虑债权人是原告王先生的父母和银行,离婚后共同房屋归原告、共同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为宜;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原告应给付共同财产(主要是家用电器)折价款。法院最后判决:准予离婚,共同财产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共同债务由王先生承担。

  女方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后,刘女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原告父母亲出具的借条不是真实的,原审原告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具的款项应视为赠予行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在为双方交纳首付款时,均与被上诉人王先生履行了借款手续,且上诉人刘女士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清楚被上诉人的借款行为是用于购房的行为,因此,被上诉人王先生父母出资行为不是赠予行为而是借贷关系,该款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共同债务;上诉人刘女士称被上诉人与其父母之间的借条是后补的,但未能提供出相应的证据,也与其自认行为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同意离婚房屋归男方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共同财产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共同债务由王先生承担。刘女士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罚。

Copyright © 2018 www.lihun580.com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9004637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5614号       UED: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