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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罹患精神分裂症,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4-16分享到: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妻子在婚后生活中罹患精神分裂症,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2003年结婚,2003年10月份生育一女,2005年汪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而罹患精神分裂症,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后未能痊愈,但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汪某现跟随李某生活。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汪某的母亲已去世,父亲现年70多岁,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不能自理。汪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接到法院传票后,情绪非常激动,坚决不同意李某要求离婚的主张,声称李某为省钱不再给汪某继续治疗,要求离婚纯粹是为了甩包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汪某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后,病情出现明显好转,医院也没有出具无治疗必要的证明。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如果判决李某与汪某离婚,汪某的父亲作为汪某的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承担照顾汪某的责任,汪某将陷入非常不利的生活境况。因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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