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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大爷一年内两次上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5-22分享到:

  一对“半路夫妻”古稀之年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分居,因为行动不便委托孩子代理到法院打官司,一年内两次对簿公堂闹离婚,均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

  杜大爷和孟大娘都已年过七旬。上世纪70年代,二人经介绍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当时二人都是再婚,各自带着年幼的孩子。2010年底,杜大爷以看病为由被其子女接走,至今未回家。2011年3月,杜大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同年5月,北辰区法院驳回其诉请,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过了半年多,杜大爷再次将孟大娘告到法院。由于二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都没有出庭,由各自的女儿担任委托代理人应诉。

  庭审中,原告杜大爷诉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双方始终未建立夫妻感情。2010年,原告突患脑梗塞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被告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给原告造成身心伤害。2010年底,原告开始在外租房与被告分居。原告于2011年3月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再没有任何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经丧失了维系婚姻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孟大娘不同意离婚。其辩称,原被告共同生活40多年,共同抚养子女长大成家立业,被告为家庭尽到一个母亲和妻子的责任。原告起诉离婚并非其本人意愿,而是因为房产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现被告年老多病,自己没有养老金,原告的退休金是被告日常生活及看病的主要经济来源,若离婚被告将无法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系再婚但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和家庭矛盾。现双方年事已高,应相互扶持、彼此照料、共同安度晚年,而不应草率离婚。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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