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婚姻法规

 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婚姻法规

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6-04分享到:

  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谓“胁迫”,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新《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基于胁迫而订立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契约即协议或合同,这种契约或合同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在“胁迫婚”中,婚姻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以一种恶果相威胁而在意思表示上不自由不自愿,这显然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这一原则,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是完全合理的。但还有一些情况同样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原则,这些情况包括:基于欺诈而成立的婚姻,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婚姻以及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婚姻,《婚姻法》并未将其规定为可撤销的婚姻范围内。

  (1)基于欺诈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产生了一种虚假的印象或误解,并由此导致其作出了意思表示,从而缔结了婚姻。(2)基于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婚姻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从而缔结的婚姻。(3)在这两种情况下,婚姻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是不一致的,这就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原则,缺乏婚姻的合意这一私意要件。(4)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与之缔结婚姻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与之缔结婚姻。此种情况与基于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一样,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这一原则。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5)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婚姻缔结过程中,较之其他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更为重要。缺乏当事人合意这一要件的婚姻只能是没有感情的甚至是痛苦的婚姻。基于欺诈、乘人之危而缔结的婚姻,显然是缺乏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要件的婚姻,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其列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Copyright © 2018 www.lihun580.com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9004637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5614号       UED: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