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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集中登记更体现便民原则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07分享到:

  结婚乃人生的一件大事,而婚姻登记则是婚姻旅程上非常重要的一环。按照1986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一直设置在基层,城市为街道办事处,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基层登记结婚的确起到了便民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分散的婚姻登记日益显出其弊端。因此,在2003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重新进行了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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