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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怎样继承在台湾的遗产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26分享到:

  大陆居民怎样继承在台湾的遗产

  大陆居民继承台湾的遗产,具体的处理方式有如下几种:

  1、本人赴台处理。台湾当局于1988年11月开放祖国大陆同胞赴台湾探病、奔丧,祖国大陆的继承人若能以奔丧、探亲的方式赴台的话,则可亲自去台湾请领遗产;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等)找一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由委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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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台遗产继承应了解哪些问题”

  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

  三、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四、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五、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六、申办涉台遗产公证所需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的户籍誊本(原件)、档案证明材料。

  3、其它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遗产情况、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的往来信件、受托人身份及接受委托的信函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要提供遗嘱原件或经公证的影印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籍证件。

  5、经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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