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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纠纷问题-案例分析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26分享到:

  在任何场合,我总是把律师这一工种与瓦木工进行同类比较,我经常说:“律师,无他。律师与瓦木工一样,工作中形成的劳动成果必须符合委托人的愿望,否则就没有资格拿工钱!”在农村,农户预备了砖瓦木料,选定了瓦木工为自己建造居住房,假如瓦木工最终没能实现东家的愿望,所建造的房子到最后只能做鸡窝,那就不要说工钱了,肯定还要挨揍。律师亦是如此!

  经过是这样的(为了不引发争议,以下均为化名):张生与崔莺莺西厢和合后,二人恩爱美满。小红娘因给主人崔莺莺跑媒拉纤有□□□得到了很多奖赏后出嫁给范进。红娘与范进依法登记结婚后夫妻俩成立了个体工商户红娘婚姻介绍所,生意兴隆、财源广进。一晃就是四十年过去了,红娘与范进先后生育了范大、范二、范三共三个子女。到了2009年10月5日那天,范进来到张生崔莺莺家提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扩大经营,范进得款后向张生、崔莺莺出具借条一张,上写:“借条:今有范进为了经营向张生、崔莺莺夫妇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人:范进,2009年10月5日。”此后,范进于2009年11月25日开车至津围公路天津市宝坻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张生、崔莺莺持据向红娘、范大、范二、范三索债后被告知:“我家的范进已经死了,只留下范进经营的婚姻介绍所三间破屋,价值人民币2万元。二位索债,请二位拿走好了!”张生、崔莺莺无奈,请律师打官司,将红娘、范大、范二、范三列为被告,起诉“被继承人债务纠纷”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要求范进的继承人承担人民币200万元的债务偿还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查出范进生前的有效财产,范进的全部遗产只有红娘婚姻介绍所的破屋三间,价值人民币2万元。因“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依法需以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为限作为责任财产,为此,张生、崔莺莺的200万元巨款面临198万元损失,二人痛不欲生。

  张生、崔莺莺与被告的纠纷如何处理?本人有不同意见:

  本人认为,范进向张生、崔莺莺所借人民币200万元债务用于个体经营,故此该债务不是范进的个人债务,而是范进家庭的共同债务,范进死后,范进的家庭成员红娘、范大、范二、范三作为范进的共同债务人应当共同偿还该笔债务。本案选择“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是诉讼方向的错误、是原则性和根本性的错误,必将使张生、崔莺莺陷入损失。故此,本人建议张生、崔莺莺立即撤回起诉。

  张生、崔莺莺撤回起诉后,重新提起诉讼,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以红娘、范大、范二、范三作为共同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死者范进向二原告所借人民币200万元债务为四被告共同债务,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事实与理由如下:死者范进与被告红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三人,包括:范大、范二、范三。死者范进在生前,多年来与四被告共同经营红娘婚姻介绍所。该所为个体工商户,虽然业主登记在范进名下,但是该个体工商户的全部经营收入列入范进家庭的家庭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四被告无其他工作,以此为主业、以此来谋生。故此,死者范进生前为了经营所借人民币200万元债务应为四被告的共同债务,应以四被告的全部家庭财产来承担无限偿还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为:1、《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民法通则》规定:各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其所负债务为家庭债务。

  本案起诉后,经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张生、崔莺莺胜诉。至本月1日止,张生、崔莺莺已经收到了四被告给付的全部执行款人民币200万元。

  律师提示:但凡有一分之路,不要选择“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来解决死者遗留的债务问题,因为“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是一种有限责任,即:仅以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为限偿还债务。作为律师,在处理此种问题时首先要考虑——“此债是否还有其他共同债务人”,选择无限责任者作为被告,为原告谋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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