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案例分析
公民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母亲是被继承人的女儿,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案由是代位继承纠纷。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因病去世,留下价款约28万元的私房一处,现由被告居住使用。本人母亲先于被继承人病逝,本人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要求将房屋评估后本人继承二分之一房款,同时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现金遗产的二分之一。
被告辩称,本人系被继承人的长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整理被继承人遗物时,找到了两张计算机软盘,一张是"公证申请",另一张是写给本人及原告父亲等人的信,说明被继承人临终之前留有遗嘱,本人是遗产私房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父母房产继承纠纷。原告是继承人的孙子,被告是被继承人的大儿子,叔叔。一个2005天的死者病逝,留下78.2square米的房子,现在使用的被告。原告的母亲死于疾病1999,原告对母亲的孩子。死者去世后,原告的祖父的estate1/2share,被告完成死者的遗物中发现了两件电脑磁盘,其中一张含有“应用”,其内容是“我的名字为他的儿子的所有文字”。被告认为,“应用”是被继承人的意志,因此,不同意原告分割财产。原告认为,不被继承人签署,没有公平的电脑软件不能成为自己的意志,还享有继承权,所以在八月二十四日,2005the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对被继承人的私房进行价值评估的申请,本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遗产房屋进行了评估,估价对象有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评估总价为23万元。评估费5,000元已由原告垫付。
另查明,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后,为与原告协商继承纠纷时,曾向原告交付一份"张恩桐遗产清单",确定遗留存款为28,805.67元。
另查,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比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被告提供的两张载有被继承人"公证申请'及信件的计算机软盘,因原告否认其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于2004年3月11日写给辽宁大学后勤处内容为"校内17栋4-2-2-号房屋基本是我儿子张放出的钱,买的部分张放拿出80,000元,补差部分是由卖掉校内6-133房解决"的信函,用以说明现评估的房屋应扣除80,000元属于赠与被告的部分,原告提出因遗产房屋实际没有出卖,不能作为遗赠扣除8万元,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作为被继承人"遗赠"的证据,不予确认。
本法官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母亲是被继承人的女儿,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原告在其母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力,故对原告要求遗产继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遗嘱、遗赠问题,因"遗嘱"只是计算机软盘,没有被继承人签字确认,该软盘不具备遗嘱的有效特征,不予采信。"遗赠"内容并不明确且"卖房"事件没有发生,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遗产总额中应扣除一部分用于被继承人安葬等费用的主张,其合理部分应予适当考虑。原、被告同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考虑原告母亲去世多年,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遗产可以比原告多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78.2平方米评估总价为239,526元的私房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二、遗产房屋归被告继承所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房产总价值的三分之一。
三、被继承人的货币遗产为28,000元,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原告三分之一。
四、评估费5000元,原、被告各承担2500元。
此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1、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
2、计算机软盘的文字能否作为遗嘱;
3、遗赠的构成要件;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多分多少合理?法官如何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