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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已逝,债务犹在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4-19分享到:

  亲人已逝,债务犹在。债权人陈先生将死者蒋某的妻儿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对方为了逃债,说要“放弃继承”。可是却在继承了房产后,又说死者没有产权份额。在事实面前,死者亲属的辩称不攻自破。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蒋某的妻儿父母以两套房产现有价值1/6的份额为限,归还陈先生借款75万元的一审判决。

  ●申请执行柳暗花明

  陈先生与蒋某系生意上的朋友。蒋某为了周转资金,陆陆续续向陈先生借款。令陈先生没有想的的是,蒋某因病,在欠了一屁股债的情况下,于2008年秋死亡。为此,陈先生在获悉蒋某有遗产的情况下,将其妻儿父母一同诉至法庭,要求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借款。没有想到,蒋某的4位亲属竟然异口同声地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于是,法官指定蒋某的儿子为遗产执行人,并作出由蒋某儿子以蒋某遗产范围为限,向陈先生归还借款。

  鉴于对方放弃遗产的表示,陈先生虽然申请了执行,但对真正实现债权并没有抱多大的希望。

  然而,让陈先生感到兴奋的是,他发现了蒋某亲属获得闵行两套产权房所有权的消息。而这两套房产有蒋某的份额。于是,陈先生再度将蒋某的妻儿父母诉至法庭,要求判令从继承蒋某的房屋产权遗产份额中归还借款75万元。

  ●两套房产死者有份

  蒋某的妻儿父母这次不能再以放弃遗产来为自己辩解了,但仍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请。理由是,这两套房产是拆迁所得。原本可以拿到3套,但由于蒋某做生意时缺少资金,故放弃了在动迁安置房屋中的权利,转为要求取得动迁款。最终,蒋某拿走了部分动迁款。因此,这两套房产中蒋某没有产权份额,现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查明房产中有没有蒋某的份额至关重要。为此,承办法官走访了当年拆迁安置的有关公司。经公司出具材料表明,公司曾于1998年与蒋某的母亲签定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协议安置了涉案的这两套房产。根据造房申请用地报告,这两套房屋产权为蒋某及其妻儿父母5人所有。蒋某亡故后的2009年10月,其妻儿父母要求变更房屋户主,并办理了两套房产产权证。现一套产权登记在蒋某妻儿名下,一套登记在蒋某父母名下。

  ●应以遗产还清债务

  法院裁定所确定的事实表明,原来的私人搬迁和安置,还包括蒋某五人,根据拆迁的私人私人搬迁,两套原私人财产转换为江twoThere是一组楼宇。到拆除房屋为首次在结婚前,蒋某和蒋某,在移民搬迁安置,收到超过70,000元的价格差的施工时间,所以江泽民父母的股权应该超过蒋某和他们的妻子和孩子。总之,确认两个房地产,江所有的1/6的股权。江泽民将其遗产的死亡后,其股权份额。现在2房地产江某的名义注册的台他的妻子和孩子们和他们的父母看到,他们有判断进入前案件生效后,江泽民的遗产实际继承,因此,应该是江泽民的遗产范围是有限的,以定居在他去世前欠下的债。江泽民陈先生债务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上述判决与量刑的情况下。陈先生目前在遗产范围内的房屋仅限于部分偿还75万美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以支持要求江某他的妻子和孩子们的父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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