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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非婚生子也享继承权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4-25分享到:

  原、被告双方因一纸遗嘱对簿公堂,屏山县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最终依遗嘱内容判决原告继承死者的遗产。

  原告华某系死者余某与许某的非婚生子。二被告系死者与廖某的婚生女。2010年4月22日,余某与廖某达成离婚协议,余某享有夫妻共同房屋面积三分之一即32.63平方米的产权。5月1日,余某病故,该房屋未析产。原告提出与二被告平均分割遗产未果。2010年8月2日,原告找到余某生前所立《遗嘱》。按照遗嘱内容,原告应当全部继承余某的所有财产,包括本案诉争房屋产权。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继承余某的遗产房屋建筑面积32.63平方米。二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系余某之子,该遗嘱不是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应当无效,并申请对该遗嘱进行鉴定。后法院委托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该遗嘱系余某亲笔书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四川省屏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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