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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瞒财产叩问夫妻知情权说法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16分享到:

肖楠(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如果用于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因而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的基金、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及截止到法院判决离婚时的工资账户上的存款属于被告的收入,应当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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