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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离婚标准显示了中国特色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21分享到:

修正后的婚姻法仍然保留感情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主要的依据恐怕是这个标准真实体现了婚姻的本质。
1999年10月,在江西吉安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年会暨婚姻法修改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珮云在讲话中强调,要使修改后的婚姻法,“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她在肯定了现行婚姻法所起历史的重要作用之后,特别明确指出,“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的主流”。
在我国总的说来,婚姻的成立,源出于感情;夫妻的离异,归咎于感情。感情是婚姻不可易移的基础。就连不同意这个法定标准的人,也未见对此持有异议,而是明确承认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这里所说的基础,正好一语道破婚姻的本质所在。
当然,婚姻关系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同社会形态的嬗变而发展变化的。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产物,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显现其优越性。包括实质上以感情为基础的,在婚姻法总则中所规定的婚姻关系,理应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成为引导的方向,并逐步变成普遍的现实。诚然,我国今天和今后一段时期,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但须肯定,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也是社会主义,开始具有社会主义的基本特质。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这个社会现实,理直气壮地面对这个现实,并把婚姻法中的这些社会主义原则贯彻到审判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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