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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超过八年,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15分享到:

首先要声明一点,我们现行的《婚姻法》早在2001年就进行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新的《婚姻法》相抵触的部分,也随之无效。
【知识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经过“8年”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为“催生”了“傍大款”的这种带有功利色彩的婚姻现象--所以早就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因此,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再因结婚年限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这个原则,只要能证明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弹性的一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双方可以在婚姻里头“约定”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需要的“年限”。这样一来,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就转化为约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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