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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失踪如何离婚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07分享到:

现年31岁的孙小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印刷厂辞退工人,1995年与武定县财产保险公司职工谭瑞延结婚,婚后生有一女。1998年7月15日,谭瑞延向武定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称“我与被告孙小云1995年6月结婚,被告系再婚,身带一女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1997年6月,被告外出经商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8年7月24日采用公告程序送达了诉讼文书。1998年10月10日,在法定期限内孙小云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被告外出不归,且下落不明,夫妻感情视为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准予谭瑞延与孙小云离婚,并将其子女、财产及债务判归谭瑞延,同时公告送达了这一离婚判决。

  孙小云在投诉信中写道:我于1997年8月外出工作,是丈夫和孩子送我走的,且每年底从广州回家,年初才走,每个月从广州寄包裹、汇款、打电话回家。丈夫这边去邮局领取东西,那边去法院报我失踪,而法院竟在无任何证据证实我失踪、无任何单位出据证明我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判我同谭某离婚,我无法理解。孙小云说:“现在,我和大女儿(9岁)有家不能归,一直寄宿在外;我的小女儿(5岁)有母不能认。作为母亲,我不辞辛劳在外挣钱是为了这个家、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可这一切都被法院的一纸宣判撕碎了。”

  关于本案的处理,云南省妇联信访室的孙律师认为:法院既不查证有关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亦未按法律要求公告查找、宣告失踪,即以失踪为由判决离婚,违反法定程序,应系错判。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指出,民诉法之所以规定不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主要是由于对这类生效判决的再审,很难恢复原状。本案中孙小云如认为判决错误,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部分提起再审,但不能针对解除婚姻关系部分。造成错案的法官,可根据法官法有关惩戒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纪律处分。但对于法院,当事人则不能提出国家赔偿,因为民事案件错判不在国家赔偿之列。此类问题引起了人们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同情,同时也使一方失踪的诉讼离婚问题纳入了法学视野并凸显出讨论的价值。由于一方失踪的离婚涉及到复杂的实体法律问题和诉讼程序法律问题,故很有必要从法理和立法上正确认识与科学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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