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产生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经济利益的处理。
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前财产权利在婚后取得的收益,究竟是按婚后所得而成为共同财产,还是按婚前财产而属于个人,值得探讨,而《婚姻法》一概将其归为共同财产显得有失公允。一则对一方婚前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所得收益却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不免有一方对另一方智力成果剥夺之嫌;二则如果均等分割该财产,会有失公平,且容易导致某些人利用婚姻获取财产。因此,应以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作为标准来确立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问题。
①当智力成果婚前一方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这种情况,应该视为是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一方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婚前财产性质。
②当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在婚后投入市场。对这种情况,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对此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过劳动的,可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注释:
1、苏力:《冷眼看婚姻》;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2、殷生根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法律出版社1987年1月第一版,第199页。
3、转引自贺颖:《论无形财产法律概念的确立及其实践意义》,《中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第52页。
4、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5、徐安琪:《女性的家务贡献和家庭地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226页。
6、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48页。
7、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8、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第150页。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