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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1-12分享到:

我国关于离婚时知识产权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类似案件并有过判例,而且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由于知识产权作为夫妻财产的情况十分复杂,该规定只部分解决了知识产权作为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有的知识产权虽未实际取得经济利益,但可以预见其未来将产生较大甚至巨大的商业价值,仅给以适当补偿难以真正体现其价值。并且这“适当”尺度为多少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很难把握。因此,可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处理:一是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关于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先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进行估价,然后将其分给享有人身权的夫妻一方所有,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二是暂不分割,规定期待利益的请求权。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不分割,但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离婚后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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