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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的评估及其预期利益的分割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1-11分享到:

人力资本的存在已经成为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争辩的事实,但纵观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情况来看,其均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时一方配偶应给另一方生活困难的配偶以经济帮助,这种规定似乎可以弥补离婚时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但仔细分析起来,这种“帮助”原则并不能说是针对因人力资本这种无形财产的损失引发生活困难而制定的。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建立在两性的结合和血缘联系的基础之上,男女两性结婚是以建立永久性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因此,婚姻一方就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自己的发展,配偶一方在婚姻家庭存续期间人力资本的增加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这一发展所带来的预期利益。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往往要牺牲自己提高人力资本的机会从事家务劳动,或者为对方提高人力资本在经济或生活上提供支持。但当双方出现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时,配偶一方由于自己的牺牲而导致人力资本减少,以及对方基于自己牺牲而导致人力资本增加,在夫妻离婚时如得不到肯定或合理的分配,那么,必然使离婚变成是一方对另一方无形财产的剥削和掠夺,从而使作出牺牲的一方承受莫大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作出牺牲的一方已经作出的付出,而且还包括人力资本产生的可期待利益。因为人力资本对于获取方今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可以为其带来更多的经济收入;而对于另一方来说,已经在物质和精神上作出了牺牲,不但不能得到回报,反而失去原先期望的经济保障而独自面对生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且人力资本一般属于不可分割的财产,自然难以分割,比如学位、专业证书、职称、技能等,只可能由获得人一人持有。它们虽然都不是现实的财产,可是对持有人将来的工作收入有直接影响。所以如果这种近乎掠夺财产的方式得不到有效约束的话,这与婚姻法中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为此,应该把因这些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作为婚内财产的一种形式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这也是遵循公平原则的体现。对其分割时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

①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包括在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对于一方通过学习、深造等方式取得的学位、技能、职业资格等无形财产的分割办法。只要约定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法律应承认其效力。

②对获取人力资本所花费的成本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成本价值为取得该无形资产的投入加上因取得该无形资产而减少的收入。如一方获得某项职业技能的成本价值为5万元,那该5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③对人力资本所产生的可期待利益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根据人力资本产生经济价值的可预期性和可持续性的特点,对此规定一个法定年限,这个法定年限的长短可根据夫妻婚龄的一定比例确定,即只分割该人力资本在此年限内的可期待利益。而分割这份共同财产的原则不必强调均分,应当根据该无形财产的性质和各方在取得中所付出的代价来分割。一般来讲,取得者付出的代价是更大的而且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但也不能忽视另一方对此付出的劳动。因此,对另一方可以带补偿性质的分割为原则,对其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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