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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奖励是否应做婚前财产公证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12分享到:

岁末年初,著名运动员、悉尼奥运会射击冠军陶璐娜与丈夫朱晓峰之间持续了近4年的夫妻关系,通过法律途径作了了结,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朱对财产分割判决不服,已于今年1月4日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是什么原因使陶、朱二人走到离婚这一步?真正受到伤害的是谁?由此引发的关于明星财产分割的问题,各界又怎么看?

  一篇报道起风波

  2000年9月16日,悉尼奥运会我国第一块金牌得主陶璐娜一夜走红,成了家喻户晓的明星。2000年10月6日,上海某报发表题为《奥运明星婚恋观——陶璐娜:老实正派》的文章写道:陶璐娜作为“尚未有心上人的奥运明星之一,由于平时一直在运动队里训练,也没有什么时间考虑自己的终身大事”。为此,与陶璐娜结婚已有数年的朱晓峰感到自尊心受到了伤害:自己明明是陶璐娜的丈夫,怎么能说陶璐娜“未婚”?2001年3月5日,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将上海某报社推上了被告席,以被告伤害了原告的夫妻关系和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

  被告某报社认为,被告是在向陶璐娜的母亲作了采访之后,才刊登相关报道内容的,报道真实反映了陶母被采访内容,故被告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上述报道可能会引起误解,被告也已刊登了更正启事,采取了补救措施,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

  2001年5月24日,法院审理后驳回朱晓峰的诉讼请求!当天晚上,朱晓峰就接受了某杂志记者的采访。该杂志于2001年第8期刊登了长篇文章《陶璐娜:“隐身丈夫”无奈公示婚姻情深几许》,首次披露了朱晓峰与陶璐娜刻骨铭心的婚恋……就在该文刊发后的7月中旬,朱晓峰接到了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陶璐娜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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