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第186条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为对关于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排除性或者指示性规定,依据本条,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之规定,而应适用其他专门法律的规定。
那么本条排除适用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何理解呢?对此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仅仅是指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至于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并不包括在内,不排除后者适用《合同法》,另一种看法认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指,只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达成的协议均应包括在内,无论是纯粹身份关系协议(如仅仅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还是基于身份关系达成的有关财产处理的协议均包括在内,即无论是纯粹身份协议,还是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处理协议均排除适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