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2011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三解读
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热议。一方面,一些女性利益的代表者批评《婚姻法解释三》体现了男权主义,让负心男人离婚变得更容易;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则煞有介事的宣称新解释会改变人们的婚姻观念,一些被婚房折腾的焦头烂额的“愤青”们欢呼从此似乎可以裸婚了。种种评议从侧面反映了一部分误读该司法解释的民众的私利倾向

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热议。一方面,一些女性代表的利益,批评“婚姻法”的解释三体现了男性沙文主义,让我的人离婚;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就这么大惊小怪,新的解释,将改变人们的婚姻观念,有些人的婚姻是烧焦的房间由火焰“愤青”欢呼似乎是一个赤裸裸的婚姻。审查从侧面反映了一部分误读司法解释公共利益的倾向,这与中华民族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审稿人的生活经验,社会认知,和不同的观点是分不开的,在了解一些人批评它,作为法律人,作者写了一综合解释,司法解释。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疑难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鲜见,使司法裁量尺度出现偏差,亟须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并进行修改。 并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后,《婚姻法解释(三)》终于正式实施了。从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到2010年征求意见稿引发广泛热议,再到收集一万多份各方意见后,用半年多的时间反复斟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慎重态度,也可见用法律调整婚姻家庭纠纷的难度。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系列疑难复杂问题作出细化规定。这些规定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凝聚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本文作者也曾撰文,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建言献策,并结合自己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律师认为,该部司法解释从整体上看,是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解释中诸多条款解决了法官和律师办案中的难点,对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避免解除婚姻关系后产生纠纷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并非社会上一些媒体、网民误导的那样消极和悲观。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儿童、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在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亲子鉴定问题、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权属问题、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权属问题、离婚协议的效力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律师认为:该条规定弥补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司法救济途径。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律师:本着司法便利化,效益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可以增加准则的规定,以促进双方解决争议。即,在婚姻登记程序是有缺陷的,如果在同一时间,缺乏结婚的实质要件法律,在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宣布无效,但只有程序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婚姻。是否能后,司法解释,增加一个,即,如果程序缺陷和实体合法,双方都愿意生活在一起,可以弥补缺陷的决议,如果程序的缺失与法律实体,主张撤销婚姻登记,可以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段(一)第五也有类似的程序操作:规定第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受理的情况下再重新登记婚姻;婚姻不需要注册,点击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