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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 财产分割成焦点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6-06分享到:

  8月18日,南京诞生了一出最“悲催”的离婚案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时,两人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没有妻子的份。

  南京的朱女士就是这个离婚案的主角。丈夫从与她恋爱时就开始出轨,从2008年两人结婚至今,朱女士终于忍受不了丈夫的出轨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就在一个星期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朱女士可以分得一半房产,一个星期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朱女士与这套房子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这一案件,让出台不久就引起热议的司法解释三更是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一些网友甚至把司法解释三叫做“离婚法”,“一部偏向男人的法律”……我们究竟该怎样看待司法解释三?婚姻各方对此应作何反应?

  财产分割办法成焦点

  对司法解释三,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处理是人们议论的焦点。特别是其规定的“夫妻双方婚前由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房子产权归登记人所有”,被网友称为“老公买房,老婆没份”、“公婆买房,儿媳妇没份”,在离婚判决中“偏向了男性”。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凡认为,这是网络上对司法解释三的误读。司法解释三重点解决了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是保护了物权人的利益。

  例如,买房问题,根据物权法,产权理所当然属于买受人,司法解释三中,对此进行了明确,是保护了物权人的利益。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俊对此持相同观点,他认为,房屋的确权与性别无关。网络上之所以惊呼“女性利益受到了侵害”,实际是因为在现实中,男方购房较多,人们本就用有倾向性的眼光来看问题,自然觉得“女方利益受到损害”。

  “不是因为司法解释而造成了不公,是因为人们风俗使然。”李俊说,从相反角度来思考,为什么男女结婚一定要男方买房,而不是女方买房呢?

  将指定行为明确化

  而对于南京一案前后变化,李俊认为这也不是“黑鸭子变白鸭子”,法庭判决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李俊认为,南京一案所处时段非常特殊,发生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事实上,司法解释三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

  在司法解释二中,婚姻中由父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的,在婚姻关系存续后,只要购房一方父母没有特别指定受益人的,就归夫妻双方所有。

  南京朱女士与其丈夫所住房子,就是由男方父母购买,产权登记的产权人为朱女士的丈夫,根据司法解释二,男方父母并没有指定男方为受益人,因此应归双方所有。

  根据司法解释三,由于产权登记在朱女士丈夫名下,因此房产应归其丈夫所有。

  李俊认为,这是因为司法解释三对司法解释二的“指定”行为明确化了,明确为归产权登记人所有。

  这是因为,普通老百姓并不了解什么是指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多。而司法解释三将指定明确为产权登记,有利于指导老百姓如何去指定受益人。

  网络上的,该条款被称为“公婆买,媳妇没有。李认为,这也是从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产生。中国的父母是很难保存到你的孩子买房子的钱是不容易的,但在婚姻中,中国人民不会被指定在孩子面前说,所有相反的“伤感情”的房子。在儿童住房的礼物,只是在房地产登记的名称被指定,无论“没有撕破脸皮,清除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其实,更好。如果家长信任婚姻当事人,写标题的两个证书的名称,使住房将不和“媳妇无关”。

  涉及财产问题还应协商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物权人的保护还体现在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方面,离婚时产权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补偿应考虑房屋市价、共同还贷比例等。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首次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前购房,张女士出钱缴纳了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屋房贷。

  张女士在2010年,2008年离婚,房屋出售。 2011年8月1日,原告钟认为,在涉及房屋署的婚姻存在期间的财产权利,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诉讼请求法院分割房屋销售价格从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由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张女士需要对钟先生就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财产补偿。经过法院调解,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因此,李俊认为,司法解释三更体现了对产权人产权的尊重,更公平,更具可操作性。

  将给法官更细化的判决依据

  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3年内,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为128.6万件、134.1万件和137.4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予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此,朱凡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对司法实践中未明确规定的财产分割、亲子鉴定、损害赔偿等给予界定,以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缺乏详细的适用标准,给审判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将为法官审理这类案件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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