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2001(一)
【审判名称】:韦凤花与陈清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
【审判程序】:一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1)柳市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原告韦凤花,女,1959年5月13日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城站新区第二栋三单元六楼二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新西街2号,身份证编号450221590513572。
委托代理人卢凌,步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索生凤,步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清海,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柳州市桂北糖业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柳州市城站新区第二栋三单元六楼二号,身份证编号350583196304016032,电话:13907725266 , 呼机:1270201986。
委托代理人陈剑,柳州地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清江,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柳州市桂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柳州市红光小区一栋2单元3—2号。身份证编号350583650603001,电话:3835312,手机:13707828930,系陈清海之弟。
委托代理人陈剑,柳州地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清南,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柳州市桂北糖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柳州市城站新区四栋3单元4--2号。身份证编号350583701101607,电话:3625568,手机: 13907822566,系陈清海之弟。
委托代理人陈剑,柳州地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韦凤花与被告陈清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风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凌、索生凤,被告陈清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剑,第三人陈清江、陈清南的委托代理人陈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作出处理决定,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