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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重大理由”标准是什么2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01分享到:

 一是共有财产的价值本身。共有财产,按实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分为可分物(比如货币)和不可分物(比如一张古画)。对于可分物,笔者认为其“重大理由”标准可以适当降低要求,不论事前夫妻双方是否对共有财产有无约定,如果夫妻双方约定改变共有关系,或者一方因生活中出现重大的特殊原因时(比如己方的父母重病急需用钱,而对方不同意给付时),则法院应予以准许。对于不可分物,“重大理由”标准则应从严掌握。从共有财产本身的价值上判断,笔者理解如果继续维持共有关系,会对共有财产本身的价值或对共有人利益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比如,夫妻一方转移、隐匿、毁损共有财产时,对方即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当然这里的分割,不是实物的分割,而是共有财产价值的分割。

  二是共有人的生活急需。比如共有人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共有财产,否则将使其日常生活无法保障而处于极度困境时,不论事前是否有约定和事后是否达成分割协议,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三是共有人的共有关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的基础是夫妻关系。如果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将会动摇夫妻关系时,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件的时候要慎重考虑。但笔者坚持认为,当出现继续维持财产共有关系会对共有物本身的价值、共有人本身的利益和日常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符合“重大理由”标准的几种具体类型: 1.约定分割。对于可分物,夫妻双方达成分割协议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夫妻双方达成分割协议,并且不会影响到夫妻关系时,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2.夫妻一方转移、隐匿、毁损共有财产,对对方的合法利益或对共有物的本身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对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共有财产,否则将使夫妻日常生活无法保障处于极度困境时,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4.其他情况。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仇慎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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