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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与王xx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民事判决书三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18分享到: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秦XX与王XX在协议离婚时,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向民政部门提供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了明确、一致的约定。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也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秦XX在离婚时知道该争议的车辆的存在,车辆属大额财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对该部分财产不进行协商和处理是不符合常理的。秦XX与王XX在离婚协议上写明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务、无债权,说明双方已将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处理完毕。秦XX称因面包车产权归属协商未果故而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的主张无证据支持,王XX也不予认可,对该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说明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重新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在两种情况下其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一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二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本案中秦XX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签订离婚协议时其知道争议的面包车的存在,说明王XX一方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秦XX也未能提供签订离婚协议时其存在被欺诈、胁迫的相应证据,故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 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刘龙杰

审判员:祖 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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