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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与王xx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民事判决书二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18分享到:

王XX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更不存和审判方向错误的问题。贵院应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首先,一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是:面包车是否是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向上诉人分割。一审围绕此焦点展开法庭调查,何来的审判方向错误?不围绕焦点审理,像审理离婚案了吗?难道一审再次判决上诉人离婚了吗?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亦无不实之处。争议的面包车是双方用共同借款所购买,而且共同借款数额远远大于面包车的价值,离婚时答辩人承担了共同的债务,分得面包车并不为怪。虽然双方的离婚协议并没有涉及面包车和共同债务的存在,但根据答辩人一审提交的共同债务的证据,以及双方从事饭店生意惨遭赔钱的事实,和上诉人看病花费数万元的事实,足以证明答辩人是负担的大量的债务才分得了面包车。上诉人认为共同债务系伪证,与离婚协议矛盾,然离婚协议也未记载双方有面包车,上诉人又何以认为双方有共同财产面包车呢?显然上诉人用的是两个标准,只承认对自己有利的,而否认对自己不利的,达到讹诈的目的。另李战龙也并非答辩人妹妹的男朋友,上诉人这样胡乱安插利害关系人的方式,已经侵害到了答辩人妹妹的名誉权,在此我们保留向上诉人进行追诉的权利。另一审中,上诉人的诉状中明确是在面包车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在离婚协议上注明无共同财产,庭审中又明确其知道面包车的存在;二审中则在上诉状中叙述道:被上诉人从购车之日一直隐瞒事实,上诉人是在不能确认CQP522号面包车是婚后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才在协议上注明无共同财产。上诉人这两种矛盾的说法,恰恰说明了其颠倒是非,恶意缠诉的目的。也说明了本案的事实:即其明知该车是用借款购买,而且借款数额(也就是其同债务)远远高于车款,答辩人承担的共同债务分得的车辆,协议书未写明恰恰是已分割完毕。另双方于2008年6月结婚,2009年9月离婚,结婚仅短短一年余,做生意亏空了数万元,上诉人看病又花费了数万元,双方何来的共同财产购买车辆?显然双方是不可能不会没有外债的,要不何来的钱看病、开饭店和买车?协议书未写明面包车和外债,恰恰说明了两者紧密相连,而且分割完毕。另双方争议的面包车系共同借款所购买,已抵付外债,这也是不可争议的事实。标的物已不复存在,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诉求也无不当。再次,一审适用法律得当。答辩人也不否认面包车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该车己分割完毕,并且已抵付外债。已分割并抵付外债的物品还能再次分割吗?显然不能!一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求适用法律完全得当。最后,本案一审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并非简易程序。但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不妨碍法院有权将认为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或需讨论的案件交审委会讨论权利。审委会的讨论更体现了本案一审的公正。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无理缠诉。

上诉人秦XX在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1、孟津县公安交警大队2010年6月24日出具的机动车辆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上诉人的车辆未转户,王XX与李战龙关系密切,该车属于汽车下乡补贴产品,国家补贴了10%的车款,国家规定此类汽车两年内不允许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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