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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庭审判程序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9-07-31分享到:

  要离婚却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协商那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了,诉讼离婚首先是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然后等待法院受理。今天上海离婚律师就为大家搜集了有关离婚法庭审判程序的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离婚法庭审判程序

一、离婚法庭审判程序

  (一)法庭核对原被告身份及相关信息,包括到庭的人数、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二)法庭宣布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

  (三)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原告宣读起诉状及诉讼请求。

  (五)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发表答辩意见。

  (六)双方提交并交换证据。

  (七)双方就证据表示质证意见。

  (八)法官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进行法庭调查,来查明案件的事实。

  (九)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后,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如果成功,出调解书,案件审理完毕;调解如果失败或不同意调解,则进入下一个程序。

  (十)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十一)原被告双方进行最后的陈述。

  二、离婚案件开庭程序

  1、庭审前的准备

  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三、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哪几个阶段

  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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