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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有外遇另一方的赔偿问题探讨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15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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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丈夫有外遇,导致两人感情破裂,所以离婚。我听说像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请问,要求损害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夫妻中无过错一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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