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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准备的证件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07分享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

(5)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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