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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离婚案件分析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14分享到:

  案情:原告张某(女方)和被告李某某(男方)于200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2003年2月登记结婚,2004年3月1日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初开始,被告李某某开始有外遇且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不闻不问,张某多次劝说无效,要求协议离婚及抚养女儿并平均分割财产,李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系由其婚前财产购买,不同意平均分割,张某无奈,委托熊志平律师作为其原告代理人,起诉被告李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律师工作:

  律师接案后,向张某了解案情,并告知其起诉离婚对家庭可能产生的后果,张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对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平均分割房产,故坚持要求起诉离婚。

  律师通过走访,指导原告调取并整理了相应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李某某,要求1、判决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女方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庭审主要焦点:

  1、小孩抚养权

  被告要求女儿归其抚养,表示女儿小时候大都由奶奶照顾,且女方收入微薄,抚养女儿不利于女儿培养;作为原告代理人,本律师当庭提供了女儿在起诉时起前一年的生活、学业均由原告独力承担的书面证据,并出具了由原告抚养小孩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四份书面证明。

  法院最终判决小孩归原告抚养。

  2、房产分割

  被告认为所购房产首付款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因此不同意房产平均分割(房产现值约150万),要求产权归被告所有,同意补偿原告30万元。作为原告代理人,本律师当庭提供了房产信息内档文件,证明了虽然购房首付款虽然系被告所支付,但房产证系婚后取得;并提供了三份书面证明及两份录音证明,证明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其出轨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应该对原告作出相应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平均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居住生活,被告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1200元,女儿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现在被告处的原告婚前财产:钻戒一枚、金项链一条归原告所有;位于嘉定区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750000元。

  >律师办案心得:本案虽然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但我认为在离婚案件中,没有赢家,在当前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及所处的社会氛围之下,离婚对于小孩的伤害还是巨大的。因为当前我们社会、学校、家庭给予小孩的主流教育还是一元的,强调集体而忽视个体。并且政府对于单亲家庭在经济上并没有给予特别保护,抚养小孩的责任完全取决于家庭,而当下中国,单亲家庭抚养小孩在时间、经济、精力方面的压力是巨大的。

  因此,我觉得生育小孩应该慎重,生育小孩之前的婚姻爱情是两个成人的事,可以尽情去爱或者恨,但是,一旦决定生育小孩,就不是两个人的事,意味着责任,意味着彼此都需要妥协、忍让。

  如果婚姻真的继续不下去了,一切的努力都不可挽救,那只能说明彼此的缘分尽了,多想想彼此曾经度过的美好时光,多想想对方的好,而不是单单记恨着对方的可恶之处,不是只看重结局,因为生活还要继续,切记任何时候都不可在小孩面前贬低、诋毁对方,不要让小孩去恨对方(这是对小孩最大的伤害,是自私),哪怕对方真的有不对之处也要教育小孩从美好的角度去看待对方、维护对方在小孩心中良好形象,这不是傻,是对小孩真正的爱!因为任何一个幼小的心灵都是敏感脆弱的,需要我们大人用心去呵护,一定要让小孩感受到父母的爱,有时这和是否离婚无关,只有在爱中成长的小孩,长大后才可能去爱别人、去享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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