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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原则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13分享到:

  这一原则又分两种:一种是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 地法.另一种是选择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23 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 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 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我国法院在 以下情况也有管辖权: ①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 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 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为由不予受理,而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 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 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管 辖权. 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⑤配偶均为外国人(含华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 离婚诉讼,比照前项管辖原则处理,即人民法院认 定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也可行使 管辖权. 中国公民甲于1998年和美国公民乙在美国结婚,婚 后甲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乙 居住在美国.2000年4月,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杭州 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 受理后向住在美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 提出答辩.乙在答辩状中称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 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依"原告就被告" 原则,此案就归美国法院管辖;第二,即使中国法 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 为基层人民法院是不能管辖涉外案件的 1.乙的理由能否成立?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 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西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受理了此案,它 应适用何国法作为此案的准据法?为什么? 3.假设甲认为其与乙于1998年在美国缔结的婚姻依 中国法是无效的,并请求法院直接解除婚姻,对该 问题西湖区人民法院又该如何进行法律选择?为什 么? 4.假设此案以美国法作为准据法,而美国是个复合 法域国家,西湖区人民法院又应如何进行法律选择?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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