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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合法纳妾妻子 国内外婚姻差异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14分享到:

  日前,杨浦法院审理了数起国内女性状告外国丈夫的离婚案,几名女性各有各的尴尬处境。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吴艳燕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涉外婚姻需谨慎而行。女性在选择“外籍夫婿”时,应充分了解两国间的法律、文化差异,增进两人间的观念磨合,慎重对待婚姻,更不应把婚姻当作出国跳板,否则很容易人财两失。

  ◆阿拉伯丈夫合法“纳妾”

  离异后的汪女士遇到一名未婚的沙特阿拉伯男子。这位名叫阿卜杜欣的男子留着浓密的大胡子,让汪女士印象深刻,而汪女士的东方女性魅力也让阿卜杜欣十分着迷。双方迅速坠入爱河,并于2005年结婚。

  婚后两人也曾有过一段甜蜜的生活,但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双方:阿卜杜欣要求汪女士生儿育女,但汪女士在之前的一段婚姻里,已经有了一个乖巧可爱的儿子,于是她不打算再生孩子。

  2006年阿卜杜欣回沙特探亲,不久后来电告知汪女士,他在当地又娶了一房妻子,并已生下孩子。汪女士闻听此言火冒三丈,但向法律人士打听才知道,该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无奈,汪女士只得容忍异国丈夫的那位“妾”。

  一年后,阿卜杜欣来中国探望汪女士。在汪女士身边时,阿卜杜欣打电话给异国的“妾”和孩子,嘘寒问暖,十分亲热。眼看别的女人也能“分享”丈夫的感情,汪女士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与丈夫大吵一架。

  一怒之下,阿卜杜欣干脆回了自己的国家,不仅对汪女士不理不睬,也停止了原本对汪女士的经济供给。汪女士多次联系丈夫却难以沟通,百般失望中,只得向法院提出了离婚。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我国罪的最高刑罚是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低于该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低刑,而且在沙特阿拉伯一夫多妻不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阿卜杜欣的重婚行为不予追究。汪女士也不得不面对一夫多妻的婚姻现实。

  目前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是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存在,譬如阿拉伯的阿联酋、卡塔尔、沙特,非洲的塞内加尔、斯威士兰,亚洲的泰国等。因此建议,在缔结涉外婚姻前,男女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婚姻习俗和法律。

  ◆韩剧迷遇上“大男子”

  1984年出生的女青年小云天生丽质,身边一直不乏追求者。在众多“护花使者”中,小云选择了小毅作为自己的男友。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云遇到了韩国男子小勋,一向爱看韩剧的她立即坠入了“情网”。生活仿佛韩剧中的浪漫情节,于是小云立即甩掉了小毅,和勋展开了一段浪漫的恋爱,并且闪电结婚。

  然而好景不长,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小云越来越难以忍受勋的大男子主义。回想起小毅的温柔体贴,小云又想回到小毅的身边。

  2007年10月,小云和勋离婚,跟小毅重归于好。不久后小云发现自己怀孕了,孩子却是勋的。勋得知此事后倒十分高兴,表示愿意和小云。于是2008年2月,小云和勋再次登记结婚,当年9月小云生下自己和勋的儿子。

  婚后生活并不像韩剧般的浪漫,双方一再为养育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矛盾不断。遇到伤心事,小云常常找小毅诉苦。一来二去,两人再度旧情复燃,小毅向小云提出离婚后嫁给他的要求。

  得知这一消息后,勋却不答应,他向小云表明自己“不离婚”的态度后就拔脚返回韩国。如今小云虽向法院起诉离婚,却必须等待漫长的外交送达期限。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在中国境内的涉外离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在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再携带有效证件共同到国内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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