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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20-05-29分享到:

  结婚是一件大事,离婚也是如此,但是离婚涉及的问题很多,也比较多纠纷产生。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较为复杂,相比于普通离婚纠纷诉讼。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呢?欢迎阅读!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怎么确定

一、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怎么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离婚案件的情形比较复杂,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国籍、居住国、婚姻缔结地等多重因素。鉴于此,笔者以上述分类为依据分别探讨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地域管辖。

  1.双方均为中国居民,且居住地在国外。

  (1)双方一人居住在国外,一人居住在国内的,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首先需要明确双方是否为定居国外。若并未定居,则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为定居国外,则需进一步区分婚姻缔结地。但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一方为中国居民,一方为外籍人士需要诉讼离婚的,原则上应适用“原告就被告”之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但若一方存在居住国外的情形时,则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双方均为外籍人士的夫妻需要诉讼离婚的,原则上需要具体区分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在中国具有经常居住地,即夫妻双方或仅被告一方在中国具有经常居住地的,则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仅原告一方在中国具有经常居住地的,则可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若在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的外国法院管辖或提出管辖异议时,法院原则上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532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9条: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予管辖。

  二、涉外婚姻起诉离婚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涉外离婚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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