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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结婚形式要件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28分享到: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在结婚的形式要件问题上,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民事 登记方式;部分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和塞 普路斯等则奉行宗教仪式;部分国家如英国,丹麦, 瑞典等则采取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相结合的方式; 少数国家如印尼和苏丹等则采取事实婚姻方式,只 要男女双方在事实上依习俗以夫妻身份同居,即构 成有效婚姻. (一)婚姻缔结地法即在结婚的形式要件问题上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其 理论依据就是传统的"场所支配行为"论.该原则 要求,依婚姻举行地法规定的方式缔结的婚姻,在 其他国家也应被认为有效.这一作法是各国较普遍 采用的作法. (二)当事人本国法即在结婚形式要件问题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该原 则要求,凡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处结婚,其方式必 须遵守本国法的规定.这是前述如西班牙,葡萄牙, 希腊及塞普路斯等在结婚形式要件上奉行宗教方式 的国家所采取的作法. (三)混合制即在结婚形式要件问题上,或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 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 姻缔结地法. 在结婚形式要件问题上,若单纯采用婚姻缔结地法 或当事人本国法,便会产生所谓"跛脚婚姻" (Limping Marriage). 案例德国男子某甲25岁,来我国任职,某西班牙女子23 岁,二人结识在我国请求结婚.(德国法婚龄男子 25,女子24,结婚形式为登记,西班牙规定男22岁, 女20,婚姻形式宗教形式) 1,甲和乙的婚姻效力应适用何国法为准据法? 2,该婚姻在德国,西班牙和其他国家的效力如何?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 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 两小无猜,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 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 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 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 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 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 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 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 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无效婚姻, 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 1.我国法律对婚姻形式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2.婚姻缔结方式有几种类型? 3.法院认定张莉不享有继承权是否正确,试说明 理由. 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 国法律规定的情况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 后回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 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 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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