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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外打工挣钱,妻子与人同居并生有一女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13分享到:

  丈夫出外打工挣钱,妻子在家操持家务。结果,妻子难耐丈夫远在外地的寂寞,与同村一男子同居并生了一女孩。河南省南召县法院接到作为原告的丈夫起诉书后,在作为被告的妻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及时走访调取证据,2月10日,法庭最终宣判准予原告李然与被告崔美离婚。

  原告李然,男,生于1970年1月13日。被告崔美,女,生于1970年1月3日。

  据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3月20日结婚,1993年生一男孩李国,2001年生一女孩李好。婚后二人感情较好。2006年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与本组一男子同居并生一女孩,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好随原告生活;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崔美未予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法庭通过走访被告亲属朋友,依法调取了证据,并经庭审质证,结合原告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李然与被告崔美于1992年3月20日在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3月20日被告生育一儿子李国,2001年3月15日生育一女儿李好。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2006年8月份(农历7月)原、被告生气后,被告带领女儿李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2006年生气后,被告外出后下落不明,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已达5年有余,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儿子李国已年满18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裁。被告外出时将未成年女儿李好带走,因此,原、被告离婚后李好可继续随被告生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李然与被告崔美离婚;婚生未成年女儿李好随被告崔美生活;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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