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丈夫要分财产,法院是否支持?
王超(化名)家住新郑市,2006年,他与妻子杨霞(化名)离婚,俩人和平分手,家中两套房产,一人一套,其他共同财产也平均分割,没有争吵。
2009年7月,王超无意间得知杨霞在新郑市新华路购买了一套房子。出于好奇,王超便打听了房子情况。结果发现,这套房子竟然是在离婚前买的,当时杨霞交了3万元的定金。杨霞解释,早在2005年9月,双方感情已破裂,还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为了安排自己离婚后的生活,她便于2006年3月交定金后购买了这个房子。王超提出分割这笔钱,但遭到杨霞拒绝,王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超与杨霞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均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想法,协议中所涉及的两处房产,并不包括本案所争议的房产。主审法官还认为,双方离婚前,杨霞已交付该房产定金3万元,该3万元应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杨霞在与王超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其已交纳3万元购房定金的事实,应再次分割。因杨霞在离婚时隐瞒,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故杨霞应少分,王超应适当多分。最终,法院判决杨霞返还王超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