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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大战中的财产保护【案情】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24分享到:

2003年初聪明漂亮的辛楠女与李波男相识虽然辛楠对李波印象一般但李波的父母承诺送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子给二人作为日后婚房。2003年5月李波父母履行承诺买了一套房子送给二人。同年6月二人登记结婚并在该房屋居住次年生有一女。婚后不久李波与龚某,孔某合办公司李波拿出自己婚前的积蓄20万元投入公司。

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彼此了解不够李波又忙于事业不注意培养感情致使二人经常为琐事争吵感情出现危机。2005年8月二人一致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始终无法达成协议。辛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共提出3项诉讼要求:1.要求分房屋一处;2.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岁;3.分割李波在其公司20万元股权的一半。

李波答辩称房屋是父母出资购买给自己的属个人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意女儿归辛楠抚养并支付抚养费;股权投资是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投资不同意分割。

就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李波出于转移财产的目的急于转让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后由股东龚某出资50万元购买了李波在公司的全部股份9月30龚某支付了李波50万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居住的房屋是二人婚前李波父母出资购买现李波否认该房屋是赠送的说法且辛楠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该房屋为李波父母赠送给二人故辛楠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关于子女及抚养费问题二人没有争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股权分割虽李波的股权全部转让但转让所得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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