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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大战中的财产保护【评析】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24分享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还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虽然辛楠和李波的打起了离婚官司但二人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在在此期间李波转让股权所得的收益在法律上来讲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李波父母曾明确表示送给二人一套结婚住房但辛楠既没有书面的证据材料又没有其他现场证人作证在李波及其父母不承认的情况下辛楠想分割该套房屋基本不可能。法院因此视该房屋系李波父母对李波的个人赠与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发达国家夫妻二人在婚前将各自的财产分地很清楚婚后各自打理各自的财产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中国的文化传统和风俗让我们还不习惯这种夫妻"分心眼"的行为。但越来越多的离婚财产纠纷已经让很多人逐渐认同和接受这样的理念婚前财产公证和明确婚后财产分配。

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对住房,汽车及存款等大额财产做出明确的归属避免出现本案这样的房屋权属纠纷。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时要做好全面工作可以使财产分割透明化及防止财产漏分重要注意以下几点。

存款的时间与结婚时间的先后大额的支出是用于个人还是家庭是否存在婚前的债权或债务以及存款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等信息。

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哪些证券交易所开户,交易记录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请他人代为炒股而不是以自己名字开户出现问题时如果代持人否认或对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建议在婚前财产公证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制定相应条款让代持人签字或另行制定三方协议三人均签字。

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权或在合伙企业的股份

如果是婚前一方的股份原则上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该股权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一经公司的一半股东同意夫妻中的非持股方可以分到部分或全部夫妻中持股方的股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人;

二夫妻中持股方在公司的股权可以由其他的股东购买所得的股金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很多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分割一般都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而给予另一方相应金额的补偿但要注意一点上述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很多人经常不明白的一个问题就是经过多少多少年夫妻一方的财产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行的法律规定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双方结婚的时间的增长而转变性质。

如果涉及到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没有明确表明是赠与双方的则视为是父母赠给自己子女的;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二人购买房屋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赠给夫妻双方的除非明确表示是赠给一方的。

如果是按揭的房屋只要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银行会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还款周期较长,月还款额比较高则可能需要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如果不涉及按揭当事人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既可。这一点很必要因为夫妻双方往往因离婚而反目。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在公示状态下这个房屋的产权没有发生变化夫或妻一方利用这一点进行抵押或出售等行为是有效的。

汽车属于贵重财产之一汽车的归属自然适用有关夫妻个人或共同财产的规定。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相应金额的补偿;也可按市场价格出售两人均分其出售的价款。唯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过户汽车不但会出现于房产一样的低价出售问题而且汽车驾驶属于高速危险作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登记的车主可能要承担很大的赔偿责任。确定归属权之后不办理过户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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