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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财产分割案” 几年诉讼四次开庭第二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30分享到:

 财产分割一波三折

  2000年上半年,陈云霞获知赵正在办理移民美国的手续,认为赵有转移资产的意图,于2000年6月8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对双方共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经营权、商标权等)依法分割,同时要求赵国霖支付《协议书》约定的“益肝草”药品共计884万余元。11月30日,市中院(2000)筑法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未将《协议书》提交云岩区法院,而自愿达成(1995)云四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判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驳回陈的诉请。

  同年12月20日,陈云霞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不公为由,上诉至省高院。2001年4月8日,省高院以(2001)黔高法民经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贵阳中院判决《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不妥,应予纠正……而事隔五年后,陈云霞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法院无法查清离婚时的财产及其他情况,……(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驳回陈云霞诉请,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赵国霖自愿补偿陈云霞生活费10万元,将1998年自己购买的醒狮路18号住房暂借陈云霞居住。

  2001年5月5日,陈云霞将法院两次审理情况向省人大法工委反映,9月20日,省高法(2001)黔高立民监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今年元月4日,省高院(2001)黔高民再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再审结论为:“本院审理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如下:一、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筑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1)黔高法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该案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另外,今年4月,赵国霖与陈云霞的两个女儿向南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赵国霖的实际收入,将每人每月300元的抚养费按法定收入20%——30%的标准,上调至3800元,被南明区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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