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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的缺失分割使夫妻财产分割显失公平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1-09分享到: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2001年《婚姻法》及2004年《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款中虽已有明确规定,但是认真审视后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态较窄。上述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大体上可分为金钱、有效货币、动产、不动产等形式,这些都仅仅局限在有形财产的范围内,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无形财产,却未纳入其中。虽然作为典型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已纳入其中,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无形财产又何止于知识产权,更多内容的无形财产早已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虽然说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有形财产纳入共同财产范围有利于保障专门从事家务劳动而无其他经济收入或者其他收入较低的女方的财产权益,并且在《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判决,即“照顾”原则。这些规定表面上看体现着保护弱势一方的经济利益,体现公平分割原则。但是这种分割原则的前提是对已确定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倘若在确定共同财产时就未将某些应该考虑的共同财产纳入其中,那其后续的财产分割方式再如何公平,又如何能达到对夫妻共同财产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分割。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无形财产就是应该考虑纳入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一财产的缺失分割,会使原本貌似公平的夫妻财产分割方式带有缺憾,显失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1]我国现在大多数家庭依然维持着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分工模式,几乎所有的女性,无论其在外工作还是专职照顾家庭,都要从事家务劳动。我国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都是有形财产,没有充分考虑到无形财产的价值,妻子承担的无酬的家务劳动没有得到考量,这对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将无形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承认无形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婚姻法上的具体体现,同时使得配偶一方的价值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社会的认可,也更加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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