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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无形财产的界定及分析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1-11分享到:

在对夫妻共同无形财产进行界定之前,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什么是无形财产。

1、无形财产的概念诠释

目前,学界中对无形财产的概念理解不一,经常在不同场合和意义上予以使用,致使无形财产没有固定的内涵和外延。通常情况下,它主要具备以下三种含义:首先,无形财产指不具备特定形态,但能够被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力、天然气等。对于这种无形财产目前许多国家均以立法确认其为所有权的客体,如《瑞士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性质上可以移动的物及法律上可以支配的不属于土地的自然力,为动产所有权的标的物。”[2]其中“法律上可支配的不属于土地的自然力”即是这种无形财产。其次,无形财产还被用来特指知识产权,这是一种狭隘的无形财产概念。如我国1993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无形财产是指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非专利技术、信息、经营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财产的核心是知识产权。[3]最后,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将其定义为是不能被触摸的物,这些物是由权利所组成的,主要包括遗产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4]这里将无形财产采用罗马法上的定义和模式,即除有形物的所有权以外的任何权利均称为无形财产。

本文对无形财产的界定倾向于最后一种解释,也就是说,文中的无形财产是指除了有体物的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而这种界定使得无形财产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因此对于它所应该包含的全部范围,笔者不想做过多的论述,这里的论述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产生的无形财产的范围,及其所应包含的内容,即夫妻共同无形财产的界定。

2、夫妻共同无形财产的概说

根据对无形财产的概念诠释,对夫妻共同无形财产的定义可概括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取得的,由夫妻二人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无形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夫妻共同无形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经济价值体现

根据夫妻共同无形财产的特征,它在表现形式上是抽象的,但抽象的事物应找到具体的形式来体现。其所应体现出来的价值,却应该有具体利益的承载。否则,它便不能成为具有分割价值的财产。

①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通常指为了维持家庭而做的没有酬劳的、没有交换价值的无偿劳动,它既不是流通货币也不是固定资产,在某种特定的关系(婚姻)之外毫无意义。[5]它属于典型的无形财产。

②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于人体之中,并通过生产劳动体现其价值的资本。狭义的人力资本,指的是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是无形财产。[6]在此,本文主要采用人力资本的狭义解释。

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教育和培训的次数的增加,人力资本的提高,也给人带来了更多的报酬。人力资本的提升预示者未来收入能力的提高,它所包含的经济价值自然不言而喻,并且其经济价值具有可预期性和可持续性。

③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组成部分。[7]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其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即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法中已被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该收益已明确解释为已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说明现行婚姻法对无形财产还是可认的,只是这种认可的范围还过于狭窄,有待进一步的扩大,比如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日益被重视的人力资本的认可,这样,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个较为公平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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