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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有效婚姻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08分享到: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在结婚的形式要件问题上,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民事 登记方式;部分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和塞 普路斯等则奉行宗教仪式;部分国家如英国,丹麦, 瑞典等则采取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相结合的方式; 少数国家如印尼和苏丹等则采取事实婚姻方式,只 要男女双方在事实上依习俗以夫妻身份同居,即构 成有效婚姻. (一)婚姻缔结地法即在结婚的形式要件问题上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其 理论依据就是传统的"场所支配行为"论.该原则 要求,依婚姻举行地法规定的方式缔结的婚姻,在 其他国家也应被认为有效.这一作法是各国较普遍 采用的作法. (二)当事人本国法即在结婚形式要件问题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该原 则要求,凡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处结婚,其方式必 须遵守本国法的规定.这是前述如西班牙,葡萄牙, 希腊及塞普路斯等在结婚形式要件上奉行宗教方式 的国家所采取的作法. (三)混合制即在结婚形式要件问题上,或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 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 姻缔结地法. 在结婚形式要件问题上,若单纯采用婚姻缔结地法 或当事人本国法,便会产生所谓"跛脚婚姻" (Limping Marriage). 案例德国男子某甲25岁,来我国任职,某西班牙女子23 岁,二人结识在我国请求结婚.(德国法婚龄男子 25,女子24,结婚形式为登记,西班牙规定男22岁, 女20,婚姻形式宗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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